【女警開槍】涉深水埗站亮鎅刀遭女警開槍擊中 中年漢被裁定意圖傷人罪成候判
發布時間: 2021/03/30 12:27
57歲中年漢疑於深水埗港鐵站內被兩警截查,期間涉亮出鎅刀揮舞及衝向其中1名女警,女警開槍擊中中年漢,涉案中年漢經審訊後,今(30日)於灣仔區域法院被裁定2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成,還押4月23日判刑。法官指,被告辯稱翻找銀包時跌出鎅刀,及女警無故開槍,惟說法與警員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不符。法官又指鎅刀可造成嚴重傷害,若非案發在港,在其他地方,被告可能會被當場擊斃。
報稱無業的被告周景登(57歲),否認2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。控罪指,被告於2018年11月7日在深水埗港鐵站大堂12號店舖外意圖使警員19835及女警15238身體受嚴重傷害,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兩人。
法官今裁決時指,控方案情指稱兩名警員案發早上在深水埗港鐵站截查被告,被告沒有理會,更取出鎅刀先後向兩警揮舞,女警袁嘉穎開槍擊中被告腹部,及後被告被捕。
法官指,被告在審訊中出庭自辯,否認取出鎅刀及推出刀片,亦否認曾揮舞鎅刀,又供稱當時按警方要求停下,及後放下背囊和翻找身份證,惟鎅刀意外跌出,拾起後女警無故開槍。
法官續指,辯方質疑警員因被告外表衣著而作出截查,又陳詞即使被告揮舞鎅刀,亦只屬威嚇或挑釁行為,最多只涉及《公安條例》使用攻擊性武器罪,又指揮動鎅刀,不能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,而被告亦沒有用刀刺向警員。
法官指,被告供稱自己將銀包放在了後褲袋,及後改口稱銀包放在了背囊。惟法官認為前者說法才是事實,指現場閉路電視未有拍攝到被告放下背囊,而後者說法與2名警員證供相符,警員證供則與閉路電視片段吻合,因此法官亦接納警員證供。
法官續指,既然被告當時銀包放在褲袋,辯方稱被告翻找背囊而跌出鎅刀的說法不攻自破,又指不相信警員會單單因跌出鎅刀而擎槍戒備。
法官續指,鎅刀屬利器,警員當時自然亦可以使用警棍或胡椒噴霧,雖然警員當時使用槍械,但本案重點是被告有否干犯罪行,而非警員當時行使的武力是否合理,又指案發在香港,而非其他地方,否則被告可能當場被擊斃。
法官指,被告在近距離揮刀,無論從任何角度而言,都屬有意圖施襲,被告案發時不能成功地用刀傷人,並非抗辯理由,而被告揮舞鎅刀及後衝向女警,鎅刀鋒利及可造成嚴重傷害,女警開槍亦可理解。
法官最終裁定2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名成立。控方引述警方記錄,指被告過去有1次襲警案底,而被告在本案後患有適應障礙及出現持續性下肢麻痺。
法官將案件押後4月23日判刑,以待索取心理醫生報告,其間被告須還押候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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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